首先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是不可否認也無法逃避的,但台灣目前卻是由中華民國這個政權所統治,至於要如何面對中華民國這一個政權,我認為它早已名存實亡,更嚴重的看法,它早已滅國。總之它只是一個在中國打輸中華人民共和國,然後霸佔台灣的一個外來政權

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同盟國軸心國日本所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關於領土的內容

第 2 條 【領土放棄】

1.日本國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2.日本國放棄對臺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卻無列明將台灣交付何國,更明文規定不交付中國,中國無受益權。

3.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4.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5.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之所有權利、名器或利益之請求權。

6.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根據舊金山合約,中華民國政府僅僅是以同盟國之一的身份統治了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並不享有台灣的領土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也沒有轄有台灣的權利。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台北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由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一樣並未說明將台灣交付給誰

 

 

(從維基百科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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